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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企业该不该转成小规模纳税人企业

不久前,从两会公布出的惠民政策来看,财税的《2018》33号文让不少从事会计和中小企业都开始沸腾了,因为公司经营的税率降低了,也就意味着公司在缴税这件事上会少缴纳一部分。同时呢,对于之前的小规模纳税人注册成为一般拿纳税人之后就无法转回小规模纳税人的问题,本次政策中,允许了,一般纳税人转回小规模纳税人。


  1、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


  改税率这事在过往绝队是罕见的!!!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标准调整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之前的标准是工业50万,商业80万,服务业500万);原本是一般纳税人的,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这之前,可是只有被“强制”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份,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是门都没有的。但是这都4月20几号了,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的实施细则还没出来,相信不少人看着都着急。




  现在是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到底应该不应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小编建议要转成小规模纳税人的公司需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1、客户对发票要求


  任何时候,客户都是上帝。合作的客户是不是都是大型企业?有没有专票的要求?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专票会不会遭嫌弃?


  2、税负有没有大于3%?


  身为一般纳税人,取得进项发票难是一道硬伤的企业(比如一些建安企业,主要成本是人工成本的)。


  3、年销售额大不大?


  我所说的年销售额大,指的是年销售额大于500万。那如果年销售额700万、800万、1000万应该不应该转小规模纳税人呢?


  小编觉得主要看第1条,如果客户对发票有没有要求,进项票又不是特别充足的情况下,即使是年销售额上千万的企业,也可以由几个小规模的企业来消化的嘛。




  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企业在“待遇”上有什么区别?


  我们知道,小规模纳税人有一个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财税〔2017〕76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还有一个“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上的优惠:


  财税(2017)43号文: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后,会计人员就“减负”啦


  这个减负是实实在在的。我们希望只减负,不减工资就好......


  (1)会计核算方面减负


  我们知道一纳税人是以销项减进项得差额纳税,而小规模纳税人则实行简易计税:直接用销售额乘以税率(3%)算出应交的增值税。


  所以,一般纳税人企业在设置会计科目时,就比小规模纳税人费劲。比如,应该在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进项税、销项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进项税额转出、增值税减免额.......


  会计核算时,需要按实际情况对号入座,说实话,兜兜转转挺繁琐的。特别是现在全面营改增后,扩大了进项税可抵扣范围,给会计人员添加了不少工作。


  而小规模纳税人,则没那么多复杂事,在“应交税费”下设一个“应交增值税”基本上可以满足需求。如果是既有销售货物,又有加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大不了在“应交增值税”下再设明细科目方便区分就是了。


  (2)纳税申报减负


  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申报,一月一报是雷打不动的事。虽然现在申报越来越简单,但是销项额得认真核对好,进项额得认真勾选好,已勾选的不能抵扣的得做进项税额转出、享受增值税减免的得认真填好减免明细表......


  小规模纳税人一个季度申报一次就可以了。申报表也极其的简单,只填一张主表。


  不过有朋友说了,总感觉做小规模纳税人公司的会计要比一般纳税人企业会计要low一点,感觉如果公司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会计人员的“身价”也掉啦


发布时间:2024-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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