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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重磅政策,涉及结算流程、境外放款、个人跨境收付等

发布:2022-04-20 14:07,更新:2024-11-11 09:30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的决策部署,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近日,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资委、银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 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21年2月4日起实施。

《通知》共包括五个部分,共十五条,涵盖围绕实体经济需求推动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优化跨境人民币投融资管理、便利个人经常项下人民币跨境收付、便利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等五个方面内容。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通知》落地实施工作,加强对商业银行的业务指导,持续优化人民币跨境使用政策,切实发挥跨境人民币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

1、本次330号文是人行、外汇局、银保监、发改委、商务部、国资委六个部门联合发文,改变了以往跨境人民币政策主要由人民银行制定的情况。

2、330号文显然是吸收了银行、企业等各方主体提出的主要的问题。统一了很多跨境人民币政策与外币政策不一致的问题。例如:

·跨境人民币的资本金、外债在境内使用,已经和外币业务完全拉平,统一适用四不得的负面清单。不用再参考之前的银发〔2012〕165号的要求(比如跨境人民币外债不能够发放委贷、不能存定期)

·允许人民币NRA从境外同户名汇入,便利人民币NRA账户使用。但汇入资金不得购汇意味着需要监管。

·允许人民币外债签约币种可以和提、还款币种不一致。比如签外币外债合同可以借还人民币。这也和外汇方面资本项目指引2020版修订的要求一致。

·允许人民币外债可以开立多个账户,也允许多笔外债同用一个账户。(而外币外债户异地开立需要外汇局批)

·允许非投资类外资企业人民币资本金境内再投资。(外汇方面已在去年28号文放开,跨境人民币此前已有内部文件,但非公开文件,因此各地实施不一致)

·允许凭营业执照办理跨境人民币FDI业务(因为今年外商投资法实行后,外资企业设立已无需商务部门审批或备案,改为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跨境人民币便利化全国推广,去年的银宏审10号文允许自贸区办理跨境人民币便利化业务,由当地自律发布方案,制定优质企业标准,现在全国推广。“转口贸易、退款除外”的字样,意味着转口贸易也可纳入便利化试点!

·境外放款重大调整!一是取消2016 306号中的跨境人民币境外放款如果提前还款仍需占额度的要求,二是将币种因子由0调整为0.5,也就是和全口径跨境融资一样,如果借用的是外币的话需要多占0.5的额度,按照人行现在的公式,外币境外放款将不能放足30%所有者权益,而只能放款20%(30/1.5=20)。同外债一样,人民币境外放款将在额度上更有优势。

·取消专户管理要求,无需开立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人民币并购专用存款账户或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跨境人民币账户的开立和规则本来就跟外汇不一致,同样叫再投资账户,外币是被投企业开立,而跨境人民币是境外投资者用利润再投资时由境外主体开立,并购账户也存在同样问题,而人民币股权转让账户类似外汇的资产变现户。)

·“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调整为“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名称调整+机制调整。此前的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大部分已经是因为税务原因被纳入。

业务有了处罚依据!由于跨境人民币不属于外汇,此前也从未有依据外汇管理条例对跨境人民币业务进行处罚的情况,同样是内保外贷履约,如果是跨境人民币保函+境外人民币贷款的情况,就有可能无法被处罚。但本次跨境人民币新规明确了"境内银行未按规定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相关规定依法对境内银行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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