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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双15%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详细解读

发布:2022-10-18 22:52,更新:2024-04-30 09:30

海南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

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所称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上述目录在本通知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二)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本条所称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执行。

三、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本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海南个税税收政策部分 

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网站:http://hainan.chinatax.gov.cn/ssxc_3_5_1/28128761.html)全岛封关运作前,高端紧缺人才可享受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的优惠政策,享受条件为:

1.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并一个纳税年度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须包含当年度12月当月),且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2.紧缺人才应当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行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范围。

3.高端人才应当属于海南省各级人才管理部门所认定的人才,或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收入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属于海南省各级人才管理部门所认定的人才。

(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收入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海南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施动态调整)。

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紧缺人才应当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行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范围。海南省人才管理部门负责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行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并适时更新。详细可建:海南省政府于8月26日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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